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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棺柩/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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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棺柩/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的签发

一、项目名称:尸体/棺柩/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的签发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14条: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发给入境、出境许可证,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57条: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并出示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卫生处理。经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三、许可条件:申请入出境的尸体、棺柩、骸骨不会造成传染病传播。
四、实施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五、程序:
(一)入出境尸体、棺柩、骸骨的托运人或代理人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1)。
(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对尸体、棺柩、骸骨进行现场检疫查验,必要时,实施卫生处理。
(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查结果、现场检疫查验或卫生处理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签发尸体/棺柩/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查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每份许可证80元。卫生处理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收取。

附件1:
入境尸体/棺柩/骸骨申报材料: 
1.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2.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入殓证明;
3.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
4.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
5.死者身份证明(护照、海员证、通行证、身份证)复印件;
6.出境国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死亡报告或医疗卫生部门签发的医学诊断书;
7.出境国大使馆证明。
如有下列材料,应同时提供:
1.出境国或地区官方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出境许可证;
2.安葬地行政部门(民政、侨务、外事部门)允许土葬的许可证明;
3.尸体、棺柩、骸骨卫生处理证明。
出境尸体/棺柩/骸骨申报材料:
1.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2.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入殓证明;
3.遗体入/出境防腐证明;
4.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
5.死者身份证明(护照、海员证、通行证、身份证)复印件;
6.公安、医疗部门签发的死亡报告或死亡医学诊断书;
7.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如有下列材料,应同时提供:
1.尸体/棺柩/骸骨移运证
2.尸体、棺柩、骸骨卫生处理证明。

附件2: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见表格下载)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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