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6日山东省交通厅鲁交规划[2003]57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保证农村公路改造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计委和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意见》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省农村公路改造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范围是由乡镇通达行政村的公路。纳入全省农村公路改造总体规划的项目适用本办法。使用国债资金的农村公路改造项目除前期工作、计划和资金管理外,其他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 农村公路改造与养护应纳入当地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省交通厅负责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工程管理工作。并设立专门的山东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检查落实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制定有关工程技术政策和验收管理办法,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厅公路局、厅质量监督站要认真做好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按照《公路法》和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县乡公路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公路由乡村自建自养。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改造负总责。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均要设立相应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机构,配备强有力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发展规划应根据全省农村公路现状和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标准适度的原则,达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确保全省基本实现行政村通油路的目标。 第十条 按照"决策在省、安排在市、实施在县、受益在村、积极优先"的原则,省交通厅根据全省农村公路改造总规模下达分年度指导性计划,各市交通局编制项目计划,报省交通厅核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各市交通局上报的年度计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 — 已纳入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规划; —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地方配套资金落实; — 路基、小桥涵完成,并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应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勘测与设计,设计文件报市交通局审批。特大桥、大桥和中桥的设计文件须报省交通厅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审批。 第十三条 各市应认真做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四章 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区域交通及经济发展规划,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资源,改善路面状况,完善防护及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各地应本着就地取材、便于施工、降低造价的原则选择适宜的建材,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应根据使用任务、功能及适应的交通量选择合理的公路技术等级,农村公路应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其他技术指标应满足现行部颁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满足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对工程量巨大、施工难度较大路段的个别技术指标,经市交通局批准可适当降低。 第十六条 路线设计应做到平面线形与地形、地物、环境、景观等相协调,平、纵组合合理,技术指标运用均衡、连续,并尽量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第十七条 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做好路基设计,完善排水和必要的防护工程,重点解决穿村路段的排水问题,提高公路抗灾害能力。 路基宽度一般不低于6米,路面宽度一般不低于4米。 第十八条 路面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耐久性和相应的强度,其表面应满足平整、抗滑和排水的要求。 面层宜采用沥青表处、沥青碎石、沥青混凝土结构或水泥混凝土结构。采用其它路面结构形式,应满足部颁路面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桥梁设计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桥型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和便于施工、养护。特大、大、中桥梁应进行必要的方案比较,选择最佳的桥型方案。桥位尽量稳选在河道顺直、水流稳定、地质良好的河段上。 桥梁设计宽度应做到与路基同宽。 桥梁设计荷载不低于汽车—20级,挂车—100。 山区季节性河流,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第二十条 为保证行车与行人的安全,农村公路应按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设计文件应依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设计说明书; — 路线平、纵、横断面图及相应设计表; — 路基典型横断面图及设计表; — 路面结构图; — 桥涵设计图; — 预算。 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设计通用图。
第五章 建设市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市场管理工作。 省交通厅将对工程建设市场、基建程序、工程质量、内业资料、资金管理等内容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或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负责落实工程监理人员。有条件的可实行社会监理招标,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及相关经验的监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具备开工条件后,项目法人应向县(市、区)交通局提交开工报告,经批准后开工,并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转包、违规分包及不能履行合同的施工单位,由项目法人监督整改。对整改不力的施工单位进行全省通报并且三年内禁止其进入山东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对相关监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工程按合同及设计要求完成后。由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报告,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交工验收一年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组织交叉竣工验收。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应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各市、县交通局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均应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政府监督职能。厅质监站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质量监督的指导工作。各市交通工程质监站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未成立质量监督机构的市,辖区内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厅质监站统筹安排,可委托有条件的市开展异地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测量、实验监理员应具有初级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培训和监理业务培训。 监理人员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各工序进行现场质量监督。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要求保证工程的质量与进度。 第三十四条 各级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内业管理,检测资料与试验资料应及时整理,并确保齐全。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应公布举报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要对农村公路改造资金管理使用负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农村公路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农村公路改造专项资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省补助资金用于桥梁及省安排的农村公路路面的改造,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不得从中计提管理费用和购置各种车辆等。 第三十七条 省补助资金按规定逐级拨付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市、县(市、区)、乡(镇)筹措的配套资金拨付同级交通主管部门,与省补助资金配套使用。工程资金由市、县(市、区)交通局、按资金管理制度和资金拨付程序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三十八条 省补助资金根据省批复的农村公路改造计划,项目开工后拨付50%、其余资金由省交通厅对各市交通局提交的交工验收报告核实后,再据实拨付到位。市、县(市、区)、乡(镇)配套资金应及时到位。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交通局应按要求及时报送资金收支结存情况等资料。工程竣工后、各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严格执行交通部"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决算"的规定。省厅将对该项审计给予指导并监督审计工作质量。 第四十条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审计,并主动接受各级审计机构对工程资金的审计。省厅将不定期对各市、县(市、区)的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对审计中发现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工程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单位,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当事人的责任,并扣减该单位的补助资金。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用于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资金、物资,应公开资金、物资投向,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市交通局应配合监察和农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增加农民负担。
第八章 养护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交工后,各市、县(市、区)应按照农村公路分级管理规定建立统一、高效的养护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正确处理好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与市场化运作的关系,强化措施,完善功能,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 第四十四条 根据农村公路管理权限的职责范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公路改造方面的政策措施,应研究制定长效的养护资金筹资政策,建立起长期稳定的筹资渠道,确保养护资金到位。 第四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交通局要进一步完善养护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年限。
第九章 廉政建设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廉政管理制度,各级交通纪检、监察机构要参与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监督,加强廉政教育,防止各种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要逐级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第十章 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九条 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各级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条 省交通厅组织对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安全与社会稳定等方面进行考核,作为奖惩依据。 第五十一条 省交通厅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综合考核结果较好的市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计划项目;对综合考核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安排。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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