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22日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财政厅以鲁交计字169号文件发布
根据国管院批准的,国家经委、交通部经交(1983)594号文的规定和财政部、交通部(86)交公路安633号文关于《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使用规定》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公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是根据国家规定,内交通部门向第二条规定的缴费义务征收的,用于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事业费。 第二条 凡办理营业性"道路运输证"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形式营业性结算的客货运输,包括产销并兼,货款与运费并计,运费与工程费并计,以及对外工程承包中的运费部分,均视为营业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包括货运代理、管运代办、配载服务、联运服务、仓储理货、配件销售等)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部队车辆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的均须缴纳运管费。 第三条 运管费的征收工作由省交通厅所属的公路运输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 第四条 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汽车、拖拉机、其他机动车、人、畜车以及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现货作业和汽车维修以及运输服务的单位,个人均按其营业额的1%计征运管费。 第五条 运管费以月为单位计征。具体征收方法为: 一、客货运输由车籍所在地的运管机关按其运输收入计征,运输企业按独立核算单位所在地统半岛运管费,驻外省、市的车辆超过一个月的在当地交纳运管费、外省市驻我省的车辆,超过一个月的在驻地交纳运管费。 本省车辆从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港站、厂矿起运货物跨市地运输的,由起运管机关按运输营业额的0.5%征收运管费,车辆所在地运管机关负责凭据输出冲减. 二、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业由生产作业地的运管机关按营业收入计征。 三、对无健全统计资料,运输营业额难以核算的运输业户,其运管费按营运车辆的标记吨位和座位数计征: ⒈载货汽车(含半挂货车、客货两用车)每吨位每月征收8.50元。 ⒉挂车、机动三轮及拖拉机每吨每月征收7.00元。 ⒊人、畜力车每吨位每月征收3.50元. ⒋客运汽车按其级型和营运线路实行差额征收,具体标准见附表。 ⒌出租客车每座每月征收7.00元。 ⒍本省营运车辆不按规定交纳运管费的,一经查出,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 运输业户按规定交纳运管费后,运管机关应发给运输业户运管费统缴证或缴讫证,实行微机征收运管费的运管机关,在运输业户交纳运管费手发给运输业户道路运输规费缴讫证,以上缴款票证有效期内全国通行。 第七条 运管费应按规定范围,规定标准征收,做到应征不漏,严禁多征、重征、外省的过境营运车辆,一律不得收取运管费。 第八条 对违章违纪的处量,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违章的外省籍车辆,由发现地运管机关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扣留车辆乱收费、滥罚款。 第九条 为提高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现代管理的现代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全面改善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基础设施,加强宏观调控,运管费实行由省统筹统支、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各级运管机关将征收的运管费存入银行开设的收入专户,月末逐级按比例上解到省交通厅收入专户,支出按分级使用的比例核定。 第十条 运管费的分级使用比例为:省公路运输管理机关10%(含交通部1%),市地集中比例由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但要保证收取的大部分留于县级使用。 第十一条 运管费必须坚持专用的原则,其主要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一、 职工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二、 业务开支和管理费用(包括标志服、各种检查单证等费用); 三、 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四、固定资产购置(包括运政工作用车、通讯设施、管理基础设施和宣传、记录、计算、检测等设备)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行业服务设施); 五、奖励基金及工会经费; 六、智力开发和人才培训的经费开支; 七、按规定上缴的运管费。 以上属于经费开支的部分,按事业单位的开支标准编报预算属基本建设部分,由建设单位所在地安排基建规定程序编报预算,经批准后使用。 第十二条 运管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专户储存。省交通厅按月将集中的奖金交省财政厅专户。并向省财政报年度预算和决算。 第十三条 各市、地上解省交通厅的部分(全省运管费收入的10%),由省交通厅拨付省交通厅运管局管理使用,市、地县运管机关的收支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日期逐级上报。小交通厅运管局编制的支出计划报省交通厅批准。 第十四条 各经受运管机关要根据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按时上报会计决算报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要建立运管费征收、使用审计制度。上一级运管机关要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下一级运管机关的运管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要严禁处理。 第十六条 运管费的年终节余,除按规定列入计划支出的以外,其余以"其他收入"科目缴同级财政。 第十七条 各级运管机征收运管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实施。原山东省交通厅、山东省财政厅(87)鲁交计字60号文颁布的《山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运管费的规定同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未尺事宜,由省交通厅商省财政厅修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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