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林业部发布)
第九条 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一百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二)大江、大河两岸一百五十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铁路两侧各一百米、公路干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以内的森林; (五)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第十四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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