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口岸办公室: 近几年来,省口岸办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承担着全省口岸外供、仓储和熏蒸审批管理工作。为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要求,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经研究并报请省口岸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将口岸外供、仓储和熏蒸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市口岸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3月1日起,凡从事口岸外供、仓储和熏蒸等项业务的,均由各市口岸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报省口岸办备案。 二、口岸外供、仓储和熏蒸审批管理工作,要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适应入世的要求。各市口岸办要建立公开公正的审批工作程序,坚持政务公开和高效服务的原则。要把口岸仓储、熏蒸和外供审批管理工作与规范口岸经济秩序有机结合起来,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提高口岸服务质量。 三、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2000年11月省口岸办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外供企业原则上继续有效,各市口岸办可根据当地外供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进一步规范。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 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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