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监督检查基层工作联系制度(修订)
为及时掌握基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动态,促进价格监督检查队伍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1997年建立的基层工作联系制度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建立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基层联系工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管理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1个基层联系单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基层联系单位一般应是县、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
二、基层联系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积极进取,奋发有为,工作开展富有成效。
(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单设,有经费保障和办公场所、办案交通工具及必要的通讯设备。
(三)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开拓进取,具有较强的凝聚力,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四)内部管理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职责明确,人员编制稳定。在做好价格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的同时,注重价格社会监督和价格举报工作,并取得实效。
(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三、基层联系单位的职责
(一)通过简报、专报、总结等方式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当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人员、机构变动情况。
(二)认真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布置的专题调查任务。
(三)积极参加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针对基层联系单位的培训、学习、联合办案等工作。
(四)及时报告当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五)其他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基层联系工作的职责
(一)定期组织基层联系单位开展专项检查业务轮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组织基层联系单位参加全国性的会议、培训。
(三)及时转发有关文件和简报等资料。
(四)指导帮助基层联系单位依法查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
(五)深入基层联系单位调查研究,掌握基层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总结基层工作经验。
(六)交流基层工作经验。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基层联系单位制作统一的标志。
六、基层联系单位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做出调整。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辖区内建立价格监督检查系统基层联系单位制度,确定直接联系的基层单位,加大对基层单位的指导力度,具体办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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