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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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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政办发[2005]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日照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按时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任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争取用1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承担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的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分别进行适合各自特点的产权制度改革。采取积极措施,搞好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的身份置换和分流安置工作。实现政府调控有力,市场放开搞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流通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
1.按照有利于国有粮食企业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发挥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粮食安全的原则,确定改革形式。
2.坚持以人为本,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妥善分流安置职工。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4.维护金融债权安全,不得借企业重组、破产之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二、方法步骤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分三个阶段进行:2005年3月底之前为准备阶段,市粮食局和各区县制定具体改革方案;2005年4月到2006年3月为实施阶段;2006年4月至5月为验收阶段。
(一)确定改革形式。各地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确定改革形式。
  1.国有独资。承担地方储备粮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
  2.撤并重组。按照区域化、规模化、市场化的要求,对粮食企业进行调整重组。要严格控制国有独资公司数量,每个区县可组建1-2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公司。粮食公司对其独资和控股的粮食企业,可以资产为纽带,实行运营管理。
  3.承包租赁。对整体优势不明显、局部优势尚存、部分有效资产尚能发挥效益的粮食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
  4.股份合作。以粮食企业的国有资产投入进行控股或参股,竞争上岗人员以现金入股,鼓励经营者和骨干管理人员多持股,有条件的可吸收社会法人及自然人入股,组建一批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经营公司。
  5.出售转让。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没有经营价值和发展前景的所(站),通过评估,整体出让,向社会公开拍卖。
  6.关闭破产。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粮食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无论采取哪种改制形式,都必须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二)清产核资。对国有粮食企业各类资产、仓储设施、土地占用、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账目进行审计,对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清理审计财务挂账的结果进行补充审计,资产评估报告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土地评估报告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四)资产处置。根据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拟定资产处置方案,报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批。资产变现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严禁利用企业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筹措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筹措采取企业自筹、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筹集。主要筹措渠道有:1.资产变现收入;2.企业原有积累;3.社会筹集;4.各级财政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补助。
(六)职工安置。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原则上全部实行职工身份置换,应当根据不同的改制方式,与职工重新订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符合退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养手续。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以聘用制的形式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少于3年的,应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企业改制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对军队转业干部、伤残军人,改制后的企业在聘任人员时应当给予照顾。
(七)新公司注册登记。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新型运行机制,全面提升粮食企业管理水平。
三、政策措施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7号)规定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司制企业公有股权转让实施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日政发〔1998〕111号)规定,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主要政策措施如下:
(一)调整劳动关系方面。
1.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劳动关系,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参照鲁政发〔2003〕62号文件规定,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后,要给原企业国有身份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原劳动合同。
2.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职工在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1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平均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职工个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原则上按3倍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职工本人同意,改制企业可将经济补偿金转为职工入股的股金。
3.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在企业改制时,经职工本人申请,由企业发放一定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金,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不发经济补偿金。
4.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企业职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改制时要清偿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5.离退休、退职、工伤、抚恤等人员的管理费用和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产处置方面。
1.国有粮食企业依法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和使用,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破产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其土地资产变现资金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2.国有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3.企业未退还的集资款,以企业现有资产清偿,成立新公司的,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职工在新公司的股金。
(三)降低改制费用方面。
1.在2007年底之前,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粮食企业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企业当期损益。
3.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签证等费用,除国家规费外,属政府部门收取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企业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市发改委、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审计、工商、税务、农发行、粮食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营造宽松的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稳定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识大体、顾大局,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确保企业稳定。要妥善处理改革与生产经营的关系,做到边经营边改革,以改革促经营,保证完成改革与发展的各项任务。
                                                   
主题词:经济管理  粮食  企业  改革  通知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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