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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站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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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鲁价费发[2006]43号文件执行。

(一)按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客车类:
第一类 ≤7座客车,收费费率0.40元/公里
第二类 8-19座客车,收费费率0.50元/公里
第三类 20-39座客车,收费费率0.60元/公里
第四类 ≥40座客车,收费费率0.75元/公里

二、货车类:
第一类 ≤2吨货车,收费费率0.40元/公里
第二类 2-5吨(含)货车,收费费率0.72元/公里
第三类 5-10吨(含)货车,收费费率1.00元/公里
第四类 10吨~15吨(含15吨)20英尺集装箱车,收费费率1.20元/公里
第五类 >15吨40英尺集装箱车,收费费率1.40元/公里

(二)载货汽车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

1、计重收费车辆按车辆总质量限值认定标准
两轴车辆总质量限为17000千克;三轴车辆总质量限为27000千克;四轴车辆总质量限为37000千克;五轴车辆总质量限为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总质量限为49000千克。
2、不超限车辆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
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至49吨的车辆,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265元/吨公里的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收费金额不足15元的。按15元计收。
3、超限运输车辆加收通行费标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收费公路不超限部分,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对超限30%(含30%)以内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倍线性递增至3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30%-100%(含100%)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对超限100%以上的车辆,超限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通行费。
 
(三)U型车辆以该车进出站间隔时间乘行驶高速公路最低车速(60公里/小时)计算出行驶里程后,按照规定收费标准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以公路养路费缴讫证标注吨位为依据,划分征收车辆通行费的车辆类别,据此收取车辆通行费。
200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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