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超员和超限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和2004年4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l589-2004)规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决定对载货车辆超限运输实施加收通行费(鲁价费发[2004]186号),现通告如下: 一、对超限载货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和通过普通路桥收费站,除按原规定收取通行费外,另外加收超限运输通行费。具体标准为:超限50%(含50%)以下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50%加收;对超限50%-100%(含100%)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1.5倍加收;对超限100%-200%(含200%)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3倍加收;对超限200%以上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的5倍加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l589-2004)的规定要求,各车辆类型的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为: (一) 两轴车辆:17吨; (二) 三轴车辆:27吨; (三) 四轴车辆:37吨; (四) 五轴车辆:43吨; (五) 六轴及以上车辆:49吨。 超过上述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的运输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交通厅
监督电话: 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0531)569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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