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照市卫生局文件
日卫发〔2005〕7号
关于降低医药费用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意见
为深化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有关医疗费用等方面的问题,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得到优质、高效、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实行医疗机构用药监控制度
根据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实行医院单品种用药总量、临床医师用药情况、医师合理用药监控和药品销售额首位淘汰制度。
(一)医院单品种用药总量监控公示制度。医院单品种用药总量监控公示制度是在同类药品的前提下,各级医疗机构每季度对本院用药总量按照单个品种进行汇总排序,对排在前10位的药品及其生产厂家、经销商进行公示。对用量较大的药品,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全面分析,如发现该药品在其销售过程中存在回扣、提成、开单费等不良行为,医院须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将其淘汰,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罚。
(二)临床医师用药情况通报制度。各医疗机构每季度要对使用被公示药品的医师,按照其用药量多少进行排序,结合专业特点和工作量进行综合评价,排在前10位的内部通报。对存在不合理使用情况的人员,要列入重点监控范围,必要时进行警示谈话,查出问题的,应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医师合理用药监控评价通报制度。各医疗机构要成立合理用药评价专家组或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每季度对医师合理用药情况进行抽查,每次抽查数量应不低于执业医师的10%,每季度通报一次。对存在不合理使用情况的医师,要列入重点监控范围,必要时进行警示谈话;查出问题的,应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药品销售额首位淘汰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医院网络管理平台进行监控,对各类药品按照其功效作用进行分类管理,依托药事管理组织和医院质量控制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医院用药情况汇总及综合分析,对医院内药品销售额居首位的药物品种,在广泛听取意见并确认其存在临床用药不正之风的,要实行药品销售额首位淘汰制,坚决予以淘汰,同时报市、区县卫生局纪检、医政和药品集中招标部门,取消该药物品种在市、区县两年的招投标资格。
二、实行单病种费用控制制度
今年,首先在全市二级以上医院(中医医院)、市直有关医疗单位实行单病种费用控制与限价制度,有条件的一级医院(卫生院)也可以参照推行。
(一)实行单病种费用控制。病种的选择,以疾病发生频度大、疾病的经济负担重、病种的临床治疗效果比较确切为原则,今年暂定急性心肌梗塞、脑血栓、急性单纯性阑尾炎(手术治疗)、子宫肌瘤(手术治疗)、小儿支气管肺炎、单卵足月顺产6种疾病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疾病病种。
对以上6种疾病的诊疗,各试行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医学要求和诊疗操作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严格按标准收费,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控制医药费用。市卫生局每半年将统计汇总一次情况,并在全市卫生系统内部予以通报公示。各种疾病以其单病种医药费用的平均值作为参照,对费用高出平均值20%以上的医院,给予书面警告,并责成医院向卫生行政部门认真作出解释。经查实,属于乱收费、乱用药者,将依法予以查处,连续两次以上(含两次)单病种收费超过平均值20%的医院,将向社会公示,对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和诫免谈话。
(二)实行单病种费用限价。各试行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也要选择本机构疾病发生频度较大、经济负担较重、病种临床治疗效果较确切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开展单病种费用限价工作。每个二级专业(如普外科、神经外科、肝胆外科、骨外科等)原则上都应选择至少一个以手术为主要治疗手段的病种进行费用限价,其它以非手术为主要治疗手段的病种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加以推行。对于选定的病种,要合理测算采取不同治疗方法的治疗费用,制定本单位的最高服务限价,认真执行并向社会予以公示。对于单病种限价范围的患者,医护人员要向其说明可以提供的治疗方法及费用情况,由病人作出选择。
三、 实行医疗机构辅助检查相互认可制度
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市内二级以上医院(中医医院)由微机直接报告的临床检验结果,凡尚未超出该检验项目周期性变化规律所允许的时间,检验单又能随病历保存并作为诊疗活动依据的,市内各医疗机构均应予以认可,避免重复检查。市内二级以上医院(中医医院)所做的X光片、CT、MRI片,凡拍摄部位正确、影片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且病人病情稳定未出现异常变化的,不应重新拍片,医疗机构可根据该影像学资料作出诊断结论,并存入病历,作为诊疗活动的依据。因病情需要或特殊情况确需复查的,要向患者说明原因,征得其同意。
在同一家医院就诊且需要住院治疗,凡在门诊已做辅助检查项目的,住院后一般不得重复进行检查。因患者病情变化确需进行复查的,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解释清楚,并取得其理解和同意。
临床医师在开具临床辅助检查项目申请单时,应根据患者病情及自己的诊断趋向,合理选择检查项目,并按实际需要检查的项目收取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收费。
四、 认真履行告知义务,让患者享有知情权
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和《执业医师法》关于公民在患病时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的规定,医师应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在手术前要向患者交代术式以及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要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告诉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其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
在使用高值消耗性材料时,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解释清楚每一种高值耗材的特点和性价比,由患者或其家属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决定使用何种耗材。
对于征求患者意见的情况,应如实做好记录。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和外界泄露患者的隐私。
五、简化就诊环节,提高服务效率
要坚持以人为本,转变服务理念,优化服务环节,让群众在诊疗全过程中得到优质、周到的服务。要在市卫生局2005年出台的10条便民措施的基础上,继续改善门(急)诊服务,重点在简化就诊环节、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上下功夫。要立足于尽量让群众少排一次队、少等一分钟,合理调整科室布局,划价、收费、取药或检查等环节能合并的要坚决予以合并。要根据本单位门诊量大小和周一至周日每天乃至不同时段门诊量不同的特点,推行弹性排班制度,合理增减导医人数、当班医师人数和诊室数量,确保群众在门诊就医过程中遇事有人问、事事有人管。医师要科学、合理、有序地安排每个班次接诊患者人次,努力克服“三长一短”的现象,切实保证诊断、治疗效果。门诊挂号、交费、取药、就诊、检查等标识要简单、清晰,力求直观、明了、便捷。
六、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广大医务人员,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降低医药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坚持便民、让利于民,以先进性教育活动促进这项工作的落实,以这项工作的落实深化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并制定本地和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把降低医药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要广泛宣传,积极发动,注重培养和总结典型经验,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自觉参与的积极性。要加大调度督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市卫生局将把本《意见》落实情况作为各级各单位纠风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下大力气把医药费用降下来,把医疗服务质量提上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督导,检查督导情况要定期向社会予以公示。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如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将有关内容每季度定期向社会张榜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直各医疗单位和市管各民营医疗机构要将每季度的公示情况于下一季度首月的5号前上报市卫生局。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服务质量 费用 意见
发:各区县卫生局、日照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医
疗卫生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医疗单位,市管各民营医疗机构,局机关各科室
日照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5年4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