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卫生局文件
日卫监控发〔2005〕25号
关于印发日照市卫生许可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日照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安质部:
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我局制定了《日照市卫生许可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请及时报市卫生局监控科(联系人:杨传志)。
二○○五年六月九日
日照市卫生许可标准(试行)
一、大型宾馆饭店餐饮(面积在200m2或客座200座以上)卫生许可标准
1.选址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整洁。
2.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食品采购索证制度、集体用餐24小时留样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档案盒),配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食品从业人员要配有清洁的工作服、帽、鞋靴、口罩等卫生用品(每人不少于2套)。
4.有生食品与熟食品专用工具、用具、容器,且有明显的生熟区分标记。食品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污染食品。
5.各加工场所、专间地面用防滑瓷砖铺设,设有通畅的下水道,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下水道上面有铁箅子,金属隔栅和铁篦子缝隙均小于13毫米。应配置合理的流水洗手设施,有满足生产加工需要的采光、照明设施,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生产加工流程合理,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予以布局,避免交叉污染。
6.水源充足,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7.必须设有独立的满足需求的男女更衣室、原料粗加工间、烹调间(厨房)、冷拼间、餐饮具洗刷消毒间、主食制作间(面点间)、备餐间、餐厅,专用的主食原料库、杂品库,蔬菜库、酒水库、调料库,并有机械通风设施。各间(厅)布局合理,与生产经营的品种、规模相适应,并配有加盖、不漏水的垃圾桶。各室、间面积之和不得小于就餐场所面积的80%,各室、间(厅)要有明显标记牌。各有关室、间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生、熟食品冷藏、冷冻设备,并有温度显示装置。水产品、肉类、成品、半成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8.原料粗加工间、烹调间、冷拼间、餐饮具洗刷消毒间等专间的墙壁要用白瓷砖贴面至顶棚,顶棚用光滑、平整、防霉材料覆盖,且易于冲洗。各室通风良好,其中产生油烟、蒸汽的加工场所室内要设有效的排烟排气罩,并将油烟用管道引入地下。
9.更衣室,设从业人员更衣柜、鞋柜,洗手水池,洗手消毒设施,洗手池必须配有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10.原料粗加工间要分设与生产加工相适应的肉类原料、水产品、蔬菜原料洗涤间,并有明显标志,内设专用洗涤池。加工肉类、水产品和蔬菜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粗加工间与烹调间之间宜设传菜窗。
11.烹调间,使用隔墙烧火炉灶和油气炉。安装有排气罩,排烟排气良好。设有配料操作台和食用具存放柜。
12.烧烤间应配备独立的清洗、消毒设施,内设用具清洗三个以上水池。依次设腌制间、烧烤卤肉间和晾凉间,防蝇、防尘、防鼠三防设施完备,有二次加工间,晾凉间有空气消毒设施,设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13.冷拼(凉菜)间,入口处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设洗手水池、消毒水池,洗手水池必须配有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紫外线消毒灯,安装位置应在操作台面上方1米~1.5米),配有专用的冷藏(冰箱)、洗涤及降温设施(空调),配备专用工具,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14.裱花间,入口处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设洗手水池、消毒水池,洗手水池必须配有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紫外线消毒灯,安装位置应在操作台面上方1米~1.5米),配有专用的冷藏(冰箱)、降温设施(空调),配备专用工具,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15.面点间,配备专用工具、操作台和原料暂存柜。设有清洗水池。
16.餐饮具洗刷消毒间,应设专用洗刷水池(设不少于三个水池,按清洗流程设置并能满足清洗要求),有与规模相适应的蒸汽消毒柜和带门的不锈钢餐具密闭保洁橱,并有明显标志(已消毒、未消毒)。与烹调间之间设传递窗。
17.原料库,分主、副食仓库设置,专用的主食原料库、杂品库,蔬菜库、酒水库、调料库,并有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各类食品存放分类、分架,做到离地、离墙15厘米以上。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防霉变)设施。采购食品应索取有效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并有验收制度。
18.配餐间(仅对学校等公共食堂要求,其它可以设传菜、售菜间),设有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有空气消毒装置,设有配餐台,设有能开合的食品销售窗。
19.卫生间,位于加工场所以外,厕所为水冲式,地面及墙壁用瓷砖贴面,有防蝇设施,配机械通风装置。
二、中型饭店餐饮(面积在100~200m2或客座50~200座)卫生许可标准
1.选址得当,内外环境整洁、路面硬化,周围25米内无暴露垃圾堆(场)、旱厕、粪池等污染源。
2.有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集体用餐24小时留样制度、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档案盒),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食品从业人员每人不少于2套清洁的工作服。
3.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自备水源水质应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持有效检验合格证明)。
4.各加工场所、专间地面用防滑瓷砖铺设,设有通畅的下水道,下水道出口处设金属隔栅,下水道上面铺铁箅子,金属隔栅和铁篦子缝隙均小于13毫米,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有生、熟食品专用工具、用具、容器,且有明显标记。
5.设有独立的更衣室(内设洗手、消毒水池)、原料粗加工间、餐饮具洗刷消毒间、冷拼间、面点间、烹调间(厨房)、餐厅、专用的原料库(有机械通风设施,食品存放分类、分架,离地、离墙15厘米以上)。
原料粗加工间、烹调间(厨房)、冷拼间、餐饮具洗刷消毒间等专间的墙壁要用白瓷砖贴面至顶棚,顶棚用光滑、平整、防霉材料覆盖,且易于冲洗。各室通风良好,其中产生油烟、蒸汽的加工场所室内要设排烟排气罩,室外要设漏斗式排油烟装置,上面排烟(汽),下面排油,并将油用管道引入地下。
6.原料粗加工间应有专门的蔬菜、肉类、水产品洗涤池,并有明显标志。
7.烹调间,使用隔墙烧火炉灶和油气炉。安装有排气罩,排烟排气良好。设有配料操作台,设有食用具存放柜。
8.冷拼间,入口处设预进间,配非手动洗手、消毒及更衣(二次更衣)设施,冷拼间内配有专用的冷藏、洗涤及消毒、降温设施(如冰柜、紫外线灯、空调等),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9.面点间,配备专用工具、操作台和原料暂存柜。设有清洗水池。
10.餐饮具洗刷消毒间应设三个以上水池、满足需求能容纳全部餐具的热力消毒柜和带门的餐具保洁橱。
11.各加工室、间要配有加盖、不漏水的垃圾桶;以上各室、间面积之和不小于就餐场所面积的60%。各室、间(厅)要有明显标记牌。
12.卫生间,位于加工场所以外,厕所为水冲式,远离厨房,地面及墙壁用瓷砖贴面,设防蝇门窗和机械通风装置。
三、小型饮食单位餐饮(客座50座以下)卫生许可标准
1.选址得当,内外环境整洁,附近无暴露垃圾堆(场)、旱厕、粪池等污染源。
2.有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等档案资料(档案盒),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每人不少于2套工作服。
3.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自备水源水质应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持有效检验合格证明)。
4.各加工场所、专间地面用防滑瓷砖铺设,设有通畅的下水道,下水道出口处设金属隔栅,下水道上面铺铁箅子,金属隔栅、铁篦子缝隙小于13毫米,配置合理的流水洗手设施,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
5.有生食品与熟食品专用工具、用具、容器,且有明显的生熟区分标记。
6.厕所远离厨房,地面硬化,设防蝇门窗和机械通风装置。
7.设与规模相适应的更衣室、原料粗加工间、餐饮具洗刷消毒间、烹调间(厨房)(面积不小于8米2)、餐厅、专用的原料库,食品存放分类、分架,离地、离墙15厘米以上。
8.原料粗加工间、餐饮具洗刷消毒间、烹调间的墙壁要用白瓷砖贴面至顶棚,顶棚用光滑、平整、防霉材料覆盖,且易于冲洗。
各室通风良好,厨房内要设有效的排烟、气罩,室外要设漏斗式排油烟装置,上面排烟(汽),下面排油,并将油用管道引入地下。
9.餐饮具洗刷消毒室间配有三个以上水池,满足需求不小于220升的红外线消毒柜和带门的餐具保洁橱。
10.原料粗加工间要有蔬菜、肉类、水产品洗涤池,并有明显标志;各室、间要配有加盖、不漏水的垃圾桶。
以上设备、设施必须处于良好状态。各室、间面积之和不小于餐厅面积的50%。各室、间(厅)要有明显标记牌。
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卫生许可标准
1.厂区周围25米内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等污染源,无昆虫孽生地。地势平坦,干燥,易于排水。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
2.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档案盒),配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3.水源供应充足,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自备水须持有效检验合格证明。
4.布局合理,划分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应在生活区的上风向。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处理系统及其他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和污水等污染源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与居民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措施,并配备具有相应卫生安全设施。锅炉烟囱和粉尘排放应符合规定,锅炉房应位于生产区下风向。
厂区应绿化,道路通畅、硬化,应采用便于清洁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厂房之间、厂房与外缘公路应保持一定距离,符合各类食品厂卫生规范。
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能满足生产工艺和产品卫生要求。各工序应连续进行,内外包装分开,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应能防止交叉污染。
给排水系统应能满足生产需要,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密闭,远离生产车间。设置密闭的废弃食用油脂盛放容器,按规定管理废弃食用油脂。
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料库、产品加工场所、产品包装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生产用房。
5.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不得低于3米,使用面积人均不小于1.5平方米,并符合生产需求。
车间洁净级别能满足产品加工工艺的卫生要求,没有净化的内包装车间应设置足够并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采用紫外线消毒者,应按30W/10-15平方米设置,高于地面2米吊装。
车间地面用防水、防滑、易清洗消毒,有1-2%的坡度并设有排水处(地漏)。墙壁应防水、防潮、易冲洗消毒,有2米以上墙裙。顶棚用防水、防霉、防腐、防渗、隔热不易脱落的无毒材料覆盖。门、窗严密,有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防护门为双向弹簧门,位置合理。生产车间、仓库通风良好,有机械通风装置,且达到标准要求。
生产车间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采光系数不低于标准(需要避光生产的食品除外)。位于工作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有能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的生产设备。凡接触食品的设备、管道、工具和各种容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并能提供有效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合格证明。
6.设男女更衣室,面积与员工人数相适应,并配有足够的衣柜和鞋柜(架)。食品从业人员要配有清洁的工作服、帽、鞋靴、口罩等卫生用品(每人不少于2套)。
7.厕所为水冲式,位于生产车间以外,地面、墙面用瓷砖贴面,有机械通风装置,配备防蝇设施。
8.内包装车间与直接入口食品生产车间入口处设预进间,配备更衣、非手动流水洗手、消毒设施,直接入口食品生产车间入口处设通过式消毒池(2米长×2米宽×20厘米深)和鞋底洁净设施。
9.设检验室,配备相应检测仪器、设备与设施,配有检验资格的检验员,保证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的质量控制体系,能对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
10.各类食品加工符合相关规范、规定。
五、小食品加工单位的卫生许可标准
1. 选址得当,内外环境整洁,附近无暴露垃圾堆(场)、旱厕、粪池等污染源。
2.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食品从业人员要配有清洁的工作服、帽、鞋靴、口罩等卫生用品(每人不少于2套)。
4.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自备水源水质应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持有效检验合格证明)。
5.生产场所应设置原料库、产品加工场所、产品包装场所、成品库等生产用房。产品包装场所和食品的生产场所地面用防滑瓷砖铺设,墙壁应采用白瓷砖贴面至顶棚,顶棚防霉、平整、光滑、无毒材料覆盖,地面不得积水(设地漏)。食品加工各工序连续进行,内外包装分开,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应能防止交叉污染。
6.食品的生产用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且符合卫生要求。
7.设置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蝇、防潮“四防”设施。
8.裱花蛋糕房除上述条件外,还应设预进间,设非手动流水洗手池、消毒池,配冷藏、降温设施(空调),操作台上方悬挂紫外线灯(居台面1~1.5米)。
9.各类食品加工符合相关加工规范、规定。
10.厕所为水冲式,位于加工场所以外,地面硬化,有机械通风装置,配备防蝇设施。
六、桶(瓶)装纯净水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标准
1. 厂区周围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等污染源,无昆虫孽生地。地势平坦,干燥,易于排水。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厂区地面硬化,绿化。
2.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相关档案资料(档案盒),配有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 食品从业人员要配有清洁的工作服、帽、鞋靴、口罩等卫生用品(每人不少于2套)。
4.布局合理,设更衣室、洗瓶(桶)间、制水车间、灌装车间、包装间、检验室、成品库(设置垫板),各室(间)地面用防滑瓷砖铺设,并有一定的坡度,便于排水和冲洗,墙壁贴白瓷片到顶棚,顶棚用光滑、平整、防霉、无毒材料覆盖;所有门窗通道必须配有防蝇、防尘设施。
5.更衣室(场所),有更衣柜、鞋柜,设洗手、消毒水池,洗手水池必须配有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6.制水车间,应密封良好。
7.洗瓶间,设接收回收桶的门(或窗口)、进行桶外壁冲洗的水池、存放废弃物的封闭垃圾桶。与罐装车间之间设输送水桶到自动灌装线的传递窗口,窗口设防尘、防蝇设施。
8.灌装车间,设二次更衣室,二次更衣室内设衣柜、鞋柜、洗手消毒池(洗手水池必须配有非手动式的水龙头)、消毒设施(紫外消毒线灯)。车间入口设强制通过式消毒池(2米长×2米宽×20厘米深)和鞋底洁净设施。车间内安装紫外线消毒灯(离操作台上方1~1.5米),照明设施设防护罩。设成品水输送窗口,窗口设防尘防蝇设施。
9.检验室,配备相应检测仪器、设备与设施,配有检验资格的检验员,保证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厂的质量控制体系。
10.使用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符合卫生要求,并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合格证明。
11.水源供应充足,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并持有效检验合格证明。
12.卫生间不能设置于加工场所内,厕所为水冲式,地面、墙面瓷砖贴面,设防蝇设施,配机械通风装置。
七、食品经营企业的卫生许可标准
1.选址得当,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25米以上,环境卫生整洁 。
2.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食品采购索证制度、验收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档案盒),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有与经营产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库房,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贴面,顶棚用防霉、平整、光滑、无毒材料覆盖,地面不得积水。
4.综合性商场(店)必须划定食品经营区域(专柜),生动物性食品必须设专柜销售。
5.设库房(专门区域),配满足需求的机械通风设施,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分类、分架存放食品(离地、离墙15厘米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采购食品应索取有效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6.食品应生熟分开存放,配有足够数量的冷藏冷冻设施,冷藏库(冰箱)有温度显示装置。
7.有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四防”设施。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食品专柜应配备纱窗、塑料柜帘。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高度不低于30厘米),下水道上面铺铁篦子,出口处设金属隔栅,铁篦子和金属隔栅缝隙小于13毫米;集中空调系统通风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8.设从业人员更衣室(场所)、更衣柜,内设有洗手、消毒设施。食品从业人员要配有清洁的工作服、帽、鞋靴、口罩等卫生用品(每人不少于2套)。
9.卫生间不能设置于经营场所内,厕所为水冲式,地面、墙面瓷砖贴面,配机械通风装置。
10.各场所设置密闭的垃圾桶,按规定管理废弃的食用油脂。
11.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有完善的水源卫生防护设施。
12.熟肉制品销售间,入口处设预进间,配有更衣设施及洗手池(采用非手动式流水洗手)、消毒池;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紫外线灯,位于台面1~1.5米),配有降温设施(空调)、食品冷藏设施(冰箱、冷餐柜);配备专用工具,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13.裱花间,入口处设预进间,配有更衣设施及洗手池(采用非手动式流水洗手)、消毒池;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紫外线灯,位于台面1~1.5米),配有降温设施(空调)、食品冷藏设施(冰箱、冷餐柜);配备专用工具,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八、小食品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标准
1.选址得当,远离污染源,附近无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环境卫生整洁。
2.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组织、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食品采购索证制度、验收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食品从业人员要配有清洁的工作服、帽、鞋靴、口罩等卫生用品(每人不少于2套)。
4.有与经营产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库房,地面以耐磨防滑、不渗水、易清洗材料铺设,墙壁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材料贴面,顶棚用防霉、平整、光滑、无毒材料覆盖,地面不得积水。经营场所内设洗手池(非手动流水洗手)、消毒池。经营场所和库房内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食品分类、分架(离地、离墙15厘米以上)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存放。采购食品应索取有效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5.食品应生熟分开存放,配有足够数量的冷藏冷冻设施,冷藏库(冰箱)有温度显示装置。经营食品用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且符合卫生要求,且做到货款分开。
6.有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四防”设施。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食品专柜配备纱窗、塑料柜帘。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高度不低于30厘米)。各场所设置密闭的垃圾桶。
7.厕所为水冲式,远离经营场所,地面硬化,配防蝇设施和机械通风装置。
8.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自备水源须持有效检验合格证明。
11.熟肉制品销售间,入口处设预进间,配有更衣设施及洗手池(采用非手动式流水洗手)、消毒池;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紫外线灯,位于台面1~1.5米),配有降温设施(空调)、食品冷藏设施(冰箱、冷餐柜);配备专用工具,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12.裱花间,入口处设预进间,配有更衣设施及洗手池(采用非手动式流水洗手)、消毒池;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紫外线灯,位于台面1~1.5米),配有降温设施(空调)、食品冷藏设施(冰箱、冷餐柜);配备专用工具,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九、旅店业卫生许可标准
1.选址要做到周围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等污染源,无昆虫孽生地,环境卫生整洁,通风日照良好。
2.有健全的卫生组织、卫生制度、卫生档案。
3.从业人员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建筑布局合理。设男女更衣室,面积与员工人数相适应,并配有足够的衣柜和鞋柜(架);应有专门的洗衣房,布局流程合理,设入口和出口,污、洁物品分流,不得使用共同通道。有除“四害”设施,保证正常使用。
5.配备通风换气设施。单个空调新风口设在地面2米以上,周围环境整洁处;集中空调系统通风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6.设有备品库,应配置密闭式保洁橱,床上用品按每个床位至少3套配备。配备专用备品车,宜采用密闭运送。
7.设消毒间,每个服务单元或按每20套客房设1处,内设有两个以上洗刷水池、能满足需求的消毒柜或其它消毒设施,并有明显标志;有密闭式保洁橱(较大宾馆必须设不锈钢保洁橱)。
8.卫生间,地面、墙面瓷砖贴面,内配机械通风装置。不带卫生间的客房或有会议室的楼层,每层楼必须设公共卫生间;带有卫生间的客房,配备专门清扫卫生间的工具(刷子3个,消毒液喷洒器1个)。不带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必须配备标记分明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
9.顾客用化妆品应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10.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消毒和防护措施。
11.各场所应配备密闭垃圾桶,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及二次供水必须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
十、文化娱乐场所卫生许可标准
1.选址要做到周围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等污染源,无昆虫孽生地,环境卫生整洁。
2.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卫生制度、卫生档案。
3.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应配有机械通风装置(排风扇);空气消毒装置(紫外线消毒灯)。配备足够数量的防蝇、防鼠和卫生保洁设施,设立带盖的垃圾桶。
5.经营场所内禁止吸烟,设有灯箱式禁烟标志,宜设专门吸烟室。
6.设果盘制作间,地面铺瓷砖,墙面贴瓷片到顶棚,顶棚用光滑、平整、防霉材料覆盖,且易于冲洗;入口处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设洗手水池、消毒水池,洗手水池必须配有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紫外线消毒灯,安装位置应在操作台面上方1米~1.5米);配有专用的洗涤设施,宜配备降温设施(空调);配备专用工具,设有能够开合的果盘输送窗;无条件设置者,不得制售水果盘。
提供的酒、饮料等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7.设有消毒间,内有洗刷水池、消毒设施,设带门的保洁橱。
8.在同一平面上设有男女卫生间,内设机械通风装置,不得设座式便器,只能设蹲式便器。
9.场所的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必须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
十一、理发店、美容店卫生许可标准
1.选址要做到周围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等污染源,无昆虫孽生地,环境卫生整洁。
2.有健全的卫生组织、卫生制度、卫生档案。
3.从业人员必须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地面要用防水材料建造,易于冲洗,洗发池周围墙壁要有1.5米以上的防水墙裙。
5.应设染发、烫发工作间或工作区,有机械排风设施。
6.应有上、下水或流水洗头设施。毛巾与座位比:不小于15:1;洗头池与座位比:不小于1:5。
7.备有头癣等皮肤病顾客专用理发工具,有专用容器存放并有明显标志,用后立即消毒。
8.配备满足需求的理发(美容)工具消毒柜和保洁橱。
9.从业人员每人不少于2套工作服。
10.不得使用公用胡刷,应使用剃须膏和一次性刀片。
11.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12.未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机构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13.理发、美容店的微小气候和理发、美容工具必须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
十二、洗浴场所卫生许可标准
1.有健全的卫生组织、卫生制度、卫生档案。
2.从业人员必须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公共浴室应设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等房间。更衣室(包括兼作休息室)、浴室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地面要防渗、防滑,便于清洗和消毒。
4.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顶棚应有一定弧度。浴室应设机械排风设备,并保持良好通风。
5.新建、扩建的浴室内不得设池浴。
6.浴室入口处设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顾客就浴的标志。
7.设有消毒间,内有上下水设备、消毒设施、保洁橱。
8.厕所应设蹲式便器,地面、墙面瓷砖贴面,并有机械通风装置,厕所门口设强制性通过消毒池(2米长×2米宽×20厘米深)。
9.浴室内不得设公用脸巾、浴巾、内裤。
10.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
11.用水水质应符合相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2.设果盘制作间,地面铺瓷砖,墙面贴瓷片到顶棚,顶棚用光滑、平整、防霉材料覆盖,且易于冲洗;入口处设预进间,配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设洗手水池、消毒水池,洗手水池必须配有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紫外线消毒灯,安装位置应在操作台面上方1米~1.5米);配有专用的洗涤设施,宜配备降温设施(空调);配备专用工具,设有能够开合的果盘输送窗;无条件设置者,不得制售水果盘。
给顾客提供的食品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13.给顾客提供的化妆品应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14.各功能间的微小气候和顾客用品用具必须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
十三、商场(店)、书店的卫生许可标准
1.选址要做到周围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等污染源,无昆虫孽生地,环境卫生整洁。
2.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卫生制度、卫生档案(档案盒)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配备通风换气设施。单个空调新风口设在地面2米以上,周围环境整洁处;集中空调系统通风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场所日照通风良好,采光系数不小于1/6。
5.场所内应清洁整齐。配备密闭垃圾桶,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
6.店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设顾客休息室、场所。
7.设顾客卫生间,厕所为水冲式,设蹲式便器,配机械通风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8.综合商场内出售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等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取防护措施。
9.出售旧衣物等生活用品的商场(店),应有消毒措施和消毒制度,旧衣物必须经消毒后方可出售。
10.商场(店)作其他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11.场所的微小气候应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相关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十四、车站、码头等候室及医院候诊室的卫生许可标准
1.选址要做到周围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等污染源,无昆虫孽生地,环境卫生整洁。
2.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卫生制度、卫生档案(档案盒)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配备通风换气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新鲜。集中空调系统通风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室内外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痰盂和污物箱等卫生设施。
5.内设公用饮水处,不设公用饮水杯,供水设施及饮水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
6.按设置相应数量的卫生间。厕所为水冲式,设蹲式便器,配防蝇设施和机械通风装置;有地面排水系统,无积水、无积粪、无明显臭味。
7.室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等候室宜设专门的吸烟室,并配机械通风装置。
8.候诊室内不得出售商品和食物。
9.应有健全的消毒制度,疾病流行时应加强消毒(传染病专科医院应一天一消毒)。
10.新建区、县级以上的医院应设分科候诊室。
11.有防蝇、防鼠等设施,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达到规定要求。
12.场所的微小气候必须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
十五、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的卫生许可标准
1.选址要做到周围无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等污染源,无昆虫孽生地,环境卫生整洁。
2.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卫生制度、卫生档案(档案盒)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场所配备通风换气设施。单个空调新风口设在地面2米以上,周围环境整洁处;集中空调系统通风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场所日照通风良好,采光系数不小于1/6。人工照明应达到光线均匀、柔和、不眩目。
5.馆内配备密闭垃圾桶,采用湿式清扫,保持馆内整洁。
6.馆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设顾客休息室、场所。
7.设卫生间,厕所为水冲式,地面、墙面瓷砖贴面,设蹲式便器,配机械通风装置。
8.阅览室内不得进行印刷和复印,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9.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作其它公共场所使用时,应执行相应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10.场所的微小气候必须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
十六、游泳场所的卫生许可标准
1.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卫生制度、卫生档案(档案盒)和卫生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
4.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氯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5.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6.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lx。
7.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厕所为水冲式,设蹲式便器,配机械通风装置。
8.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9.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10.用水水质应符合相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十七、生活饮用水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标准
1.供水水源应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取水点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并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2.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卫生制度、卫生档案(档案盒)和卫生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
3.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4.配备满足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消毒设施。
5.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6.使用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7.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8.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9.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区相同。
10.设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水质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11.生产场所内禁止吸烟,并有明显禁烟标识。厂区内绿化良好,道路平整,无生活垃圾,配盖垃圾箱(桶)。
12.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符合相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八、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标准
1.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卫生制度、卫生档案(档案盒)和卫生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4.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5.饮用水箱或蓄水池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80厘米,水箱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5厘米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
6.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7.应设有消毒器,并保证正常使用。
8.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9.使用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并持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合格证明。
主题词:卫生 许可标准 通知
送:省卫生厅,市政府
日照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5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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