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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物价局关于北京路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字号: ]
        日照市物价局关于北京路停车场
                  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价费发〔2006〕39号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
 
北京路停车场:
    你处关于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你处在北京路难受建立停车场一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鲁治理字〔2005〕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停车场收费标准:
    1、大货车(10吨以上)、大客车(19座以上)每昼夜每辆30元;临时停放每次每辆15元。
    2、小货车(10吨以下,含10吨)、小客车(19座以下,含19座)每昼夜每辆20元;临时停车每辆每次10元。
    3、三轮、两轮机动车每昼夜每辆10元;临时停车每辆每次5元。
    二、对交通肇事、违章车辆停放看管时间不超过10天的,按实际天数收费,超过10天的按10天计收。
    三、对要求提供协助装卸、保管、仓储等业务的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177号)文件执行。
    四、你处停车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应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停车场应在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规定自2006年12月10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为一年,期满后重新报批。
200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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