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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物价局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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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物价局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日价费发〔2007〕51号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制定城市绿化补偿费标准的请示》(日建请字〔2007〕34)收悉。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城市绿地,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批复》(鲁财综[2006]2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对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绿化率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建设单位又不能按规定就地或异地补建所缺面积,委托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异地补建绿地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绿地代建费标准,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易地绿地所处地区的土地基准地价、拆迁补偿费和绿地建设的直接绿化费三项之和缴纳;没有拆迁费用的,每平方米按照土地基准地价和直接绿化费用两项之和缴纳。拆迁补偿费按照日照市有关规定执行,直接绿化费用按每平方米200元执行。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收取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必须在同类地区组织建设,否则不得按上述规定收取费用。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按每日每平方米2元交纳,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树木补偿费和代植费。经批准砍伐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所有或养护的城市树木及垂直绿化植物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向砍伐者按附表所列标准收取补偿费,对不能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树木的,还应当向砍伐者收取补栽树木的代植费。树木代植费按同等树木补偿费的50%缴纳。
四、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收取,市物价、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城市绿化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绿地和树木补建、养护等相关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六、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本批复自2007年11月20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附件:
日照市城市绿化树木补偿费标准表,请登录《日照市物价局》网查询。

2007-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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