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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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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市政府确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逐步完善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面向农村地区贫困人口的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困难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重在制度建设的原则,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保障对象、保障办法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所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
(二)保障办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救助。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均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补助。
(三)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本着既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生产积极性的原则,按照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标准。2006年,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不低于家庭年人均700元。具体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各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保障标准方案,经区县政府、管委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并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收入计算方法和申请、审批程序
(一)收入计算方法。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为家庭所有成员纯收入的总和。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补助、优待金和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申请、审批程序。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村委会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后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区县、日照经济开发区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保障标准或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
(三)保障金发放办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金发放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通过银行网点实行社会化发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金发放工作的检查,确保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人员、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委会,村委会负责报告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民政部门每年要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复审。
四、保障资金管理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负担,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承担保障资金总额的10%,区县、乡镇(街道)两级负担比例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每年年底前,由市、区县、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应承担资金数额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承担的保障资金,每年一次性下拨到各区县。区县、乡镇(街道)预算的保障资金要按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到位,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纳入当地农村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由区县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要安排专人负责,按照规定做好低保对象申请受理、调查摸底、审查上报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消费价格统计监测、保障标准确定等工作。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对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在就医、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或照顾。
  (三)狠抓制度建设。各区县可依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公示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提高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民政部门对保障对象的申请要严格审核,确保应保尽保,并定期进行复核,实行动态管理。
(四)严格依法办事。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办事。如发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要追回保障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民政 农村 救济 意见
200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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