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 照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市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产权转让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包括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时发生的国有产权转让)要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及隶属关系的限制。市财政局国资办根据公开征集产生的受让方及标的的具体情况,选择产权交易实施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依法妥善处理转让相关事项后,市财政局国资办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二、规范产权转让操作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协议,与产权转让申请一并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同意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批准。 (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市财政局国资办收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申请后,委派工作组到企业进行指导。在企业自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市财政局国资办委派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和备案,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三)信息披露。市财政局国资办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将产权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四)收缴产权转让收入。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收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并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如果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5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要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五)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到市财政局国资办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产权转让的批准权限 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受理审批市直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需报市财政局国资办批准;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市直有关部门批准。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四、明确产权转让监管主体的职责 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市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监管职责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市直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市政府批准;选择确定从事企业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履行市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在监督管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要遵循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利益。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有关部门、单位遵照执行。
日 照 市 财 政 局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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