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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政发〔2008〕63号 [字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节油节电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8〕83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发〔2007〕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突出重点,完善机制,加强领导,强化监管,狠抓落实,实现油电有序供给、节约使用,合理满足生产和生活用油用电,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基本原则。坚持节油节电与落实国家、省、市已有节能政策相结合,与推进重大节能工程和实施工业“新、特、优”工程相结合,与加快节能科技进步相结合,与推进全民节能行动相结合,与加强节能基础管理相结合,把节油节电作为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抓手,推动节能工作实现新突破。
二、抓好重点领域节油节电
(一)车辆船舶节油。
1.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公安、经贸、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已达到报废期限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国家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经贸委、工商局、交通局、质监局)
2.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落实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测定并申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新生产和进口汽车销售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燃料消耗量标识。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不同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政策,鼓励推广小排量乘用车。把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新购公务用车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控制车辆规模,实行公车公用,开展车辆节油,大幅度降低采购成本。严格按照省有关要求,除特殊公务车外,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停开公务车牌号尾数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如遇特殊公务活动,可调节使用其它公务车辆。推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定点加油制度。对采购、检测、维修、报废、更新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强化车辆用油定额考核。(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建委、财政局、行管局、质监局、地税局)
3.加强运输节油管理。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投放新的运力。鼓励发展甩挂运输。营运性汽车要严格执行山东省《营业性道路运输企业载客汽车燃料消耗限额》和《营运性道路运输企业载货汽车燃料消耗限额》地方标准。(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4.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科学设置公交专用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补贴力度,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费用,吸引、鼓励更多群众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责任单位:市建委、交通局、财政局)
5.加强船舶节油工作。鼓励使用节能高效的新型船舶,淘汰老旧高耗能船舶。新建造船舶应采用节能型设计、选用节能环保型柴油机和新型高效螺旋桨,实现船体、主机和螺旋桨的合理匹配。严格执行山东省《营业性海运船舶燃料消耗限额》地方标准。在有条件的航线推广风帆助航节能技术。(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港航局)
6.加强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节油工作。建立严格的农用拖拉机报废制度。按照每马力给予200元报废补贴的办法对使用超过10年的拖拉机实行报废制度,每年2000台;继续对保护性耕作机械作业实行财政补贴政策;修建机耕道路,减少拖拉机田间空行时间,降低无效油耗。推广拖拉机节油技术,特别是加大机手驾驶及农机维修中的节油技术推广力度。(责任单位:市农机局、财政局)
(二)锅炉、窑炉节油。
1.加强电力行业节油工作。所有火电厂(包括新建电厂)燃煤锅炉都要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科技局、供电公司)
2.加快工业窑炉实施替代燃料油改造。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料油。钢铁行业要推广蓄热式轧钢加热炉技术。玻璃、陶瓷窑炉要推广煤制气替代石油技术。推广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降低燃油消耗。制定并落实工业窑炉限期改造规划和计划,限制使用燃料油。(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科技局)
(三)电机系统节电。
1.提高电机及拖动设备产品技术水平。电机及拖动设备的研发、设计和制造,要严格执行国家高效节能电机产品标准和电机及拖动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认真落实国家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和省淘汰计划,在2009年年底前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40号令)明令淘汰的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机械工业第一批至第十七批淘汰机电产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我市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意见》(日政发〔2008〕11号),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机械行业有关淘汰计划。(责任单位:市经贸委)
2.推进电机系统节电改造。推广电机系统节电技术和设备,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实施电机系统综合节电改造项目。以企业、车间为单元更换高效或超高效节能电机的,采用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电机及拖动设备实施改造的,调整生产工艺组合、优化电机及拖动设备匹配的,可以优先申报节能奖励或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地税局)
3.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标准,提高电机运行效率。加强对使用100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单位进行用能标准的宣传贯彻,要严格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标准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四)空调、冰箱节电。
1.鼓励消费者使用高效节能型空调、冰箱。严格执行《房间空气调节器效能限定值能源效率等级》、《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等能效标准和能效制度,推动辖区内企业落实能效标识制度,禁止销售达不到标准的空调、冰箱(冰柜)。鼓励消费者使用节能产品。(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2.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通过优化系统(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采用节能新技术(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以及应用节能新设备(高效冷却塔、高效换热器)等方式,对现有空调系统进行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按规定进行清洗和维护。(责任单位:市经贸委、质监局)
3.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当按照空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优化设计,建成后进行能效测评,达不到设计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中央空调操作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责任单位:市行管局、建委)
(五)照明节电。
1.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制定并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计划。2009年4月底前,全市所有行政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09年年底前,全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大力推广太阳能、风能照明灯具等高效照明产品,2008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6万支,进一步扩大高效照明产品应用范围。(责任单位:市经贸委)
2.节约城市公共照明用电。科学制定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在深夜实行单侧亮灯或降低光源功率。在用电高峰时段,城市景观照明、娱乐场所霓虹灯等要减少用电,各级行政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责任单位:市建委、经贸委、行管局、日照供电公司)
3.优化照明系统。公共区域、行政机关及企业等,应进行有效的照明系统改造,采用照明系统整体解决方案,从采光分布设计、灯具选择、系统自动控制等方面进行整体优化,新建项目照明系统应严格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要求选用节能灯具和光源。(责任单位:市建委、行管局)
4.加快发展半导体照明。加大半导体照明企业培育和扶持力度,推进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和产品推广。(责任单位:市经贸委)
(六)办公节电。
加强办公设备采购管理。公共机构要优先选购能效水平高的办公设备。办公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抓好电梯系统节电。减少电梯使用,机关办公场所五层楼以下(含五层)原则上停开电梯,倡导机关干部职工五层楼以下不乘电梯。建立节电管理制度。公共机构要制订节约用电管理制度,强化办公场所的节电管理,落实责任制,明确节能监督员,加强监督考评,建立内部节电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制定和实施节电改造计划及管理措施。(责任单位:市行管局)
(七)建筑节电。
1.建筑物的设计要认真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的节能设计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采光,推广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制冷、供暖装置。(责任单位:市建委)
2.实施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工程,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设计与应用图集》,提高太阳能光热、光电应用水平。实施“阳光屋顶计划”,新建住宅建筑有条件的要同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责任单位:市建委)
3.开展既有建筑节电改造。推广节电智能控制等技术措施。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对建筑用电进行诊断、分析,制订改造方案,进行节电改造。(责任单位:市建委)
三、强化节油节电保障措施
1.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日政办发〔2008〕6号)等规定,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发改委)
2.严格落实高耗油、高耗电行业淘汰落后政策。各级经贸等部门要加强淘汰落后用油用电生产能力的监管,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严格执行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产品单耗高于国家、省能耗限额标准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超耗能加价。(责任单位:市经贸委)
3.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做好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油用电单位统计,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标准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重点用电单位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电平衡测试,并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各级经贸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要组织指导重点用电单位对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进行检测。(责任单位:市经贸委、质监局)
4. 加强石油、电力生产企业节油节电管理。石油石化、电力生产和输配企业要降低自用率,减少损耗。开展对标管理,分析国内外同类企业先进油耗电耗指标,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提高能源转化效率,争取用二至三年的时间,企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重点工序能耗大幅度下降,行业能效整体水平大幅度提高。(责任单位:市经贸委、日照供电公司)
5.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工作。坚决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用电,坚决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企业的用电,把有限的电能资源用在最关键的地方。用电紧张期间,重点压缩钢铁、造纸、化工、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用电,最大限度保障居民生活、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农业生产等涉及公众利益和重大安全的单位用电需求。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违规建设和淘汰企业,以及小钢铁、小水泥、小化工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在用电高峰期间督促其停产。按照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有序用电方案。(责任单位:市经贸委、日照供电公司)
6.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实现错峰、避峰用电。加强无功补偿的管理。凡是功率因数达不到0.90的工业电力户,一律增装无功补偿设备,新上用户要与配电基础建设同步配齐。确保全市50千伏安及以上的变压器补偿率达到100%,10千瓦及以上的电动机安装随机补偿电容,补偿率达到90%。(责任单位:市经贸委、日照供电公司)
7.鼓励利用余压余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在项目审批、资金、土地等方面,加大对利用余压余热等余能与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支持力度。凡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网管理部门要允许并网,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发改委、日照供电公司)
8.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峰谷价差、时段和实施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石油价格改革的有关政策。严格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对铁合金、钢铁、水泥等高耗能产业的企业,区分淘汰类和限制类,对限制类企业用电每千瓦时上调0.05元,淘汰类企业用电每千瓦时上调0.20元。严禁自行出台针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经贸委、日照供电公司)
9. 积极推进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用能生产企业要按照有关能效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执行国家能源标识制度,并按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对日照市节能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并积极推进节能产品认证工作。(责任单位:市质监局、经贸委)
10.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步伐。在用足用好国家和省科技优惠政策、推进节油节电技术进步的同时,把节油节电重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列入市各类科技专项计划重点,积极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节油节电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结合十大节能工程、实施工业“新、特、优”工程和重大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等工作,支持一批节油节电技术改造项目,推广一批节油节电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贸委)
11.强化节油节电监管。各级统计部门要会同经贸部门摸清本地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数量,加强统计分析,掌握用油用电及节约情况。各级经贸部门要会同质监、建设等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管理,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大型耗油耗电设备节能运行、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节油节电能效标识和产品质量管理,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虚假标识,规范标识行为,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大对终端节油节电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责任单位:市统计局、经贸委、质监局、建委)
12.加大节油节电监察力度。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对用电设备运行效率、落后用电设备淘汰和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情况进行监察,对公共机构办公场所节电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严重浪费油电的行为。(责任单位:市经贸委)
13.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节油节电,落实强制采购节油节电产品的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节油节电产品。要把节油节电情况作为机关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行管局、经贸委)
14.深入开展节油节电全民行动。认真落实市经贸委等20部门《关于印发“日照市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日经贸发〔2008〕16号),开展节油节电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家庭、进农村等活动。提倡单位、家庭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晚开半小时电灯,尽量使用自然光照明,坚持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等部门)
15.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宣传、广电、文化等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的宣传活动,报纸、网络、电台、电视台等各类媒体要开设节能专栏、专题,解读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普及节油节电知识。加大有序用电宣传力度,大力倡导节约用电,积极推广使用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具备条件的用户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水平。当电网消减用电负荷在40%以上时,由日照供电公司通知有关单位将城市景观照明用电、路灯用电减半,并通知用电客户关闭霓虹灯。在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举办节能知识专题讲座,将节油节电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实践培训体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宣传节油节电典型,曝光浪费能源行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四、加强组织领导
1. 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把节油节电作为抓好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日发〔2008〕8号)要求,把节油节电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责任单位:市经贸委)
2. 市经贸委要加强对节油节电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调度和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节油节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积极发挥在节油节电相关领域的信息、技术优势,为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开展节油节电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等部门)
3. 各区县政府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将节油节电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考核,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为节油节电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200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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