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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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市政府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50元。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 企业 工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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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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