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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字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6〕216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市政府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50元。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 企业 工资 通知
200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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