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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
日政字〔2008〕54号 [字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的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指导标准公布如下:
从2008年1月份开始,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22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1400元/人、年;五保供养经费仍按省、市、县、乡2:2:3:3的比例分担。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要依据此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五保供养具体实施标准,并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农村五保供养经费足额落实,及时拨付。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九月十二日
   
200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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