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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日照市中心支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支持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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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照市中心支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支持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
支持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照市中心支局
(2006年3月6日)

为进一步改进外汇管理,支持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放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促进贸易便利化
(一)改进进出口核销方式,促进贸易便利化。努力扩大实行自动核销企业的范围,积极推广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的做法,更好地满足企业办理业务的需要。逐步实现企业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使企业基本退出具体核销程序。
(二)进一步放宽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增强企业用汇自主权。对因实际经营需要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进出口及生产型企业,放宽限额限制,降低企业买卖外汇成本。
(三)简化对外承包出口核销方式,支持企业拓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对企业以“对外承包出口”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工程自用设备、物资,企业可持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情况说明函直接办理相关核销手续,并按不收汇办理核销;对企业已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核销备查业务的,转作不收汇核销处理。
二、分类调节个人用汇,促进个人外汇合理流动
按资金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对个人贸易项下资金用汇,给予充分便利;对个人出国留学、旅游等非贸易项下用汇,简化审核手续,减少审核凭证,最大限度予以满足;对个人资本项下用汇,根据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进行规范管理,允许境内居民持有境外公司的股票和股票期权;逐步实现个人现钞和现汇账户合一,为个人外汇合理流动提供宽松环境。
三、减少审查环节,方便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
(一)国有企业公务出国用汇,可参照财政部和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购汇标准,持出国任务批件及财政部要求填制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等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二)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的国家或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可以按照外交部定期公布的落地签证和免签证国家或地区的名单直接办理相关售汇手续。
四、调整监管模式,推进服务贸易便利化
建立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体系和事后监管模式,对具体交易行为逐步由以单证审核、限额控制为主的事前逐笔审核,转变为事前便利、事后监管的管理模式,并下放审核权限,减少审核凭证,简化审核手续。逐步放开“法规未明确项目”的审核权限,先放至县外汇管理支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待非现场监管体系建立后,审核权限全部下放到外汇指定银行。     
五、提高外商投资外汇审批权限,减少审批手续,优化投资环境
(一)提高外汇审批权限。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收购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股权结汇的审核权限,由单笔结汇500万美元扩大为单笔结汇1000万美元(含);二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境内机构及居民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购付汇的审核权限,由单笔100万美元扩大到单笔1000万美元(含)。
(二)简化审批手续,方便企业操作。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变更资本金账户限额时,只需提供申请、变更后的外汇登记证,不需重复提供商务部批文、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等;二是外方收购中方股权成立外资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转股收汇登记业务时,只需一次性提供转股协议、批文、批准证书、企业合同、章程等材料。
六、扩大引资渠道,便利企业境外融资
(一)境内居民法人和境内居民自然人在办理投资外汇登记核准后,可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股权融资,所得资金可以向境内企业增资,也可以向境内企业提供股东贷款。
(二)改革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原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并将试点银行扩大到所有具有对外担保资格的外汇指定银行,被担保人由原来的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境外投资企业。
七、取消境外投资用汇限制,加快境外投资审核速度,方便企业“走出去”
(一)改革现行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取消企业境外投资用汇额度限制,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用汇规模。放宽企业前期相关费用汇出限制,允许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先行汇出。积极支持境内投资者到境外从事开发国内稀缺资源、带动国内商品和服务出口、获取国外先进技术的境外投资,并重点保证其外汇需求。
(二)对新成立的经营期限未满1年,且守法经营,经营状况良好,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并符合其它境外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境内投资者,在外汇资金来源核准时,可由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改为提供“提出申请前一个月经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取消境内投资者上年度财务报表中长期投资与此次中方境外投资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上年度境内投资者所有者权益50%的限制。
(四)将境外上市公司所募集资金的调回时间,延长至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境外专用外汇账户的期限延长至自开立之日起2年内。允许境外上市企业存放境外的外汇资金,可以在境外购买开户银行发行或销售的保本型结构性产品。
八、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搞好涉外金融服务,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充分认识境外加工贸易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积极为境外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清算、结算等全方位涉外金融服务。要充分利用国有商业银行国外分支机构多的传统优势,进一步扩大对外向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培育、发展、壮大境内客户,并对境外加工企业进行跟踪扶持。中小金融机构要把支持重点放在当地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季节性资金需求上,支持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整。
(二)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拥有海外机构和众多海外代理行的优势,为企业提供投资国法律、法规、合作伙伴和市场信息,与企业共同做好考察论证,加快评估进度,提高项目成功率。
九、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帮助企业防范汇率风险
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强对企业和基层业务部门汇率风险防范业务知识的培训,同时,不断创新金融避险工具,为企业量身定做汇率避险产品组合,完善业务操作规程,下放办理权限,积极为企业有效防范汇率风险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主题词:金融 外汇 通知
200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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