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立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试行意见 日照市民政局 日照市卫生局 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要求,自2006年起在全市逐步建立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二)救助重大疾病种类。主要包括各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需手术治疗的严重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急性重症胰腺炎、严重的意外创伤(不包括交通事故)等重大疾病。 三、救助方法和标准 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分社会救助定点医院优惠政策减免和大病限额救助两种形式,并实行分级管理,市级财政承担的城市低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由市组织实施,各区县财政承担的城市低保对象大病医疗救助由区县组织实施。 (一)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患重大疾病应到社会救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市级社会救助定点医院是日照市人民医院、日照市中医医院、日照市第三人民医院,各区县的社会救助定点医院由各区县自行确定。救助对象因首诊医院条件限制需转院治疗的,可办理转诊手续,由首诊医院填写《日照市城市特困群众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报民政部门备案。转诊医院应为三级以上医院,省内限于济南、青岛两市,省外限于北京、上海两市。 (二)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到社会救助定点医院就医,凭低保证享受普通专科和急诊挂号费免费待遇,在就诊住院期间,除支付必要的医药费用外,一般在诊疗费、护理费、床位费、手术费及辅助检查费用等项目上减收20%。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 (三)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人员患重大疾病在当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尿毒症门诊透析、癌症门诊放化疗费用),个人负担很重的,可以给予一次性大病限额救助。市级财政承担的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的,按个人负担金额超出3000元部分的40%给予救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的,按个人负担金额超出3000元部分的20%给予救助。一个救助对象一年内一般只救助一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1.超出日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2.打架斗殴、酗酒伤害、交通事故、自残等发生的费用。 四、救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市级财政承担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人员的家庭户主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日照市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医疗救助申请人的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社会救助定点医院对规定病种的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历材料,以及医疗费用优惠减免证明; 3.各项医疗保险支付凭证(参加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 (二)所在单位接到申请人全部材料后,经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群众无异议的,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三)单位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汇总后,会同有关部门复核确定审批意见和救助金额。 (五)已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的申请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直接报市民政局。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市、区县两级财政应建立独立的城市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市级城市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每年从市“慈心一日捐”捐赠款中提取10%用于城市医疗救助。 (三)每年从市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5%用于城市医疗救助。 (四)其他社会捐助资金。 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任何费用。 救助对象大病医疗救助金额审批确定后,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确定的数额将救助金拨到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发放给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对象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有关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待遇的,由民政部门追回冒领的医疗救助金,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组织领导与部门分工 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负责搞好组织协调,切实做好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审批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二)卫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医疗救助优惠减免政策,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三)劳动保障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费用的审核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预算资金,并会同民政部门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本试行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在市级财政承担的城市低保对象中实施,救助对象在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大病医疗救助资金承担范围。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本区县的实施意见。
主题词:民政 医疗 救助 意见 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