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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字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九日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规程

为保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顺利贯彻执行,根据市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进行规范完善。
一、本规程所称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是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各区县政府(管委)负责承办的工作事项。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通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签发后,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对会议决定事项及时分解立项。凡需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及各有关区县政府(管委)负责落实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将会议纪要附带《市政府工作督查通知单》转各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各承办单位对负责承办的事项要明确责任,具体落实,并按规定时限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凡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落实的工作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秘书科室负责整理落实情况。
(三)督查调研。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反映,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牵头组织督查调研,准确掌握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四)汇总通报。对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整理汇总。汇总情况经分管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后,以《政务督查》形式通报。
三、对市政府领导特别交待的决定事项督查或通报,按照市政府领导要求进行。


主题词:文秘工作 督查 通知
200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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