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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字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卫生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
日照市卫生局  日照市民政局
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重要性
特困患者是指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中的患者。认真做好特困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运行机制,有效维护特困患者的基本健康权益,切实为特困患者办实事、办好事。
二、认真落实医疗救助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对特困患者实行医疗救治的有关文件精神,将各项医疗救助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为各医疗机构及时救治特困患者提供制度保障。一是要不断完善农村医疗救助体系及相关政策。积极筹措医疗救助资金,在财政将其列入预算的同时,坚持每年从市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3%用于补助各区县农村医疗救助。资助特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为患大病的农村特困患者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对患特种传染病的农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二是对城市特困患者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日政办发〔2006〕51号)精神,由当地政府根据被救助者个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数额,按比例给予限额救济补助。特困患者申请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的,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三是设立特困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市级特困患者救治定点医院为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市结核病防治所,各区县也要确定特困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各定点医院要积极完善相应的救助办法,并按照日政办发〔2006〕51号文件,对特困患者在就诊住院期间的挂号费、诊疗费、护理费、床位费、手术费及辅助检查费用等项目给予减免。
  三、加快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各级要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措施,加快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努力提高覆盖率,进一步扩大农民受益面。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08年社区卫生服务的城市人口覆盖率达到80%以上,更好地满足城市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积极探索城镇居民包括儿童、学生等群体医疗保障的办法和途径,逐步将其纳入城镇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探索开展城市居民合作医疗试点。
  四、对特困患者的医疗救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协调领导组织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困难等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责任制,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救治措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医疗救治制度,保障医疗救治顺利进行。对个别无理取闹、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要查清事实,依法严肃处理。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用于特困患者大病医疗费用补助,并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五、医疗机构要为特困患者提供及时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工作者要秉承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服务宗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特困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推诿甚至拒诊拒治特困患者。要进一步推进惠民医疗服务工作,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列入“360工程”的重点中心镇卫生院都要积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工作。要认真贯彻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的通知》(鲁卫医发〔2006〕1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山东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十大窗口服务规范〉的通知》(鲁卫医字〔2006〕66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单病种质量控制、检验结果一单通等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相关措施,加强管理,改进服务,规范行为,促进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六、规范特困患者的救治标准和救治方式
对特困患者的医疗救治,要本着尽力救治的原则,原则上要根据城镇或农村不同的特困患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360工程”的重点中心镇卫生院,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卫医发〔2006〕4号)规定,对特困患者实行诊疗费用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特困患者的就医负担。
  七、切实加强对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特困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级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特困患者医疗救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救助站等要建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现被遗弃的特困患者,要立即组织救治,并做好相应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使被救治的特困患者享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要落实特困患者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农村特困患者要及时受理申请、办结审批手续、发放救助资金,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参保的特困患者给予政策优惠,减轻大病、重病患者经济负担。财政部门要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资金。凡对特困患者见死不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仅要追究相关医疗机构的责任,也要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主题词:卫生  医疗  意见  通知
200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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