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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进行清理的通知
[字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为确保全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确定从现在起到2007年春季,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高大树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边线向外220千伏•15米、110千伏•10米、35千伏•10米、10千伏•5米),严禁种植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高大树木。在确保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可以种植果树、花灌木或苗木。
二、严格执行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安全距离。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和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最大垂直安全距离为:10千伏及以下3米,35千伏3.5米,110千伏4米,220千伏4.5米,500千伏7米。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超过最大垂直安全距离的树木;果树、花木、灌木或苗木的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要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三、依法清理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现有树木。
(一)架空电力线路依法设置后,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的树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树木所有者于2006年7月30日前移栽或砍伐。对拒不移栽或砍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当地乡镇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强制砍伐;也可由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砍伐。
(二)架空电力线路设置前,已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的树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需要修剪、砍伐或移栽的,电力线路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补偿,并与林木所有者达成不再种植生长后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的协议。林木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后,实施砍伐或者移栽。电力线路产权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移栽或砍伐树木的,由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为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各级经贸、林业、建设、公安、供电等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乡镇(街道)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工作。电力线路产权单位要抓紧对500千伏和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所有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进行清理,确保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能源 电力 树木 通知
200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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