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要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要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二)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四)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五)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