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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给予救助的范围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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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政办发[2003]66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对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进行救助的意见》中规定:
一、救助条件和标准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生育第一个子女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政府给予救助。
  (一)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男年满55周岁或女年满50周岁。
  (二)独生子女伤残或病残,残疾程度达到《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规定的一、二级鉴定标准,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男年满55周岁或女年满50周岁。
  (三) 父母死亡,其独生子女年龄不满16周岁。
  对符合救助条件(一)、(二)的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救助金100元,终生享受;对符合救助条件(三)的独生子女每月发放救助金100元,至16周岁为止。
二、办理程序
  (一)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户口簿、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等有关资料,领取并填写《日照市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申请表》。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救助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在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二)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申请救助者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救助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
  对批准列入救助的对象,在其所在村(居)或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给《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证》,从批准的下一个月起,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按季发放救助金。持证人根据规定,停止领取救助金时,由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收回《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证》。特困家庭救助收入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对列入救助的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200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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