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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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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婚育证明》的办理机关。流动人口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办证机关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2、本人《居民身份证》;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4、已婚人员应当提交《结婚证》;5、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避孕措施情况证明;6、计划外生育的,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下列人员可以不申领《婚育证明》:1、在校学生;2、单位公务出差人员;3、因婚嫁关系已经纳入现居住地户籍人口管理的。
  办证机关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对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者拒绝执行对其计划外生育处理决定的,以及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如有遗失、损毁,可以申请补发。
  《婚育证明》的审验。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是《婚育证明》的审验机关。 
200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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