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年满16周岁应申领居民身份证,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手续。 二、因户口迁移、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三、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应立即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报告,由本人向派出所申请补领新证。 四、公民急需使用证件申请办理加快制证的,由本人持个人申请及单位证明、居民户口薄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五、公民在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及临时身份证时,均应向派出所交证件工本费(申领、换领一代证10元,补领20元,申领、换领二代证20元,补领40元,临时身份证8元)及近期正面黑白光纸大头像片四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