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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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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之日起3日内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旅馆业住宿登记视为暂住户口登记。
在本市经商、就业的流动人员,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和暂住地合法居住场所证明向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20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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