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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管理:立户、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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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并有单独住房的居民均可立户、分户。
一个家庭的成员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应立为1户;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可分别立户。
离婚的,凭离婚证明准予立户。
居住在临时工棚、非法建筑和强占房屋的,不准迁入立户。
20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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