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户籍变更、更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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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需变更或更正户口主要登记内容,应由户主或者本人向当地派出所申请。 16周岁以下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成年人变更姓名一般不予批准,理由正当确需变更的,由本人持有关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审核后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批。公民变更更正姓氏的,16周岁以下,必须由父母双方共同申请。 公民出生日期的更正必须凭申请书、原始档案材料或其他足以证明确有差错的证明材料、户口所在地单位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干部、工人应有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派出所审核,报县、区公安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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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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