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户籍迁入登记 |
| [字号:小 中 大] |
公民申请迁入户口,应凭拟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复员、转业及退伍军人凭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大中专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其单位所辖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户口迁移证》及《落户介绍信》在其家庭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县内工作人员调动,凭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令办理户口迁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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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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