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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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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父亲或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薄》和单位证明到婴儿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随父落户的,需有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乡镇(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派出所在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时,应查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同时留存"新生儿落户备查联",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应在落户后3日内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公民收养婴儿,由收养人持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0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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