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生: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小学毕业生全部进入初中学段接受义务教育。 2.休学及退学: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中学学生须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含县区级),学校审查同意,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3.升级及留级:初中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学习,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4.毕业、结业及肄业: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初中学生毕业考试有不及格科目者,准予补考一次,经补考后,语文、数学、外语有一科不及格者,其他科目有两门不及格者,不能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5.转学: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准予转学。初中学生学区内不准转学。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同意接收后,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家长持信到转出地学校换取转学证。小学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的转学学生必须接受。 6.借读: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亲属户口簿,到接受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已在籍学生到外地借读,由原校保留学籍,学生在哪里学籍注册,即参加哪里的毕业考试,由学籍注册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