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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有关内容及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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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入学条件: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盲、聋哑、弱智儿童的入学年龄为7周岁。
  2.入学办法:凡已达到规定入学年龄的儿童,由乡镇或街道的户籍管理机关负责造具清册,提交给学校,学校根据其提供的清册,按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入学。
  3.升级及留级:小学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学习,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4.毕业: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5.休学及复学: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小学学生经乡镇级以上医院证明(含乡镇级医院),学校审查同意,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6.退学: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
  7.转学: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准予转学。小学学生学区内不准转学。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同意接收后,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家长持信到转出地学校换取转学证。小学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的转学学生必须接受。
  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20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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