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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有关内容及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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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前教育是指0—6周岁阶段的保育与教育,一般分为托儿所(0—3周岁)、幼儿园(3—6周岁)两个阶段。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1.幼儿园的任务: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一般秋季招生,平时如缺额,可随时补招。
  2.学前教育的管理机构:区县教育局托幼办公室,乡镇中心幼儿园或中心小学。
  3.入园收费标准:根据省、市规定,一般2至3年调整一次。
  各项费用由园、所、班按月收取,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4.举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由举办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区县教育部门递交有关材料:
  ①申办报告。
  ②举办人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证明。
  ③拟(聘)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任保教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县妇幼机构出具的举办人和保教人员的体检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拟(举)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⑥拟(举)办幼儿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⑦联合举办幼儿园者,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租赁房舍办园的,应持租赁期不少于5年的租赁合同。
  以上材料齐全后,由区县教育局托幼办公室,实地考察验收,条件合格者,由区县教育局审批。
  5.居民投诉的承办:一般情况由教育局托幼办公室牵头,协调有关单位解决。
20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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