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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教育检查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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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规范面向教育的各类检查评估活动,减轻基层和学校的负担,保障和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依据《山东省中等以下教育检查评估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精神,以及市教育局《关于教育行政提速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各类检查评估,是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全市中等以下普通教育、职业(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的各种检查、评估、达标、验收等活动。
    第三条 教育检查评估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统一规划,精简高效的原则。
    (一)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执法部门等有明确要求的检查评估项目,可进行综合或专项检查评估;
    (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教育工作综合性评估每年不超过1项,专项检查评估每年一般不超过3项;
    (三)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中等以下学校的评估,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和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全市高中(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学校)、市直中小学校可实施直接评估,对区县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原则上不直接进行检查评估,可进行抽查评估。
    (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市教育行政部门一般不与教育系统以外的部门、机构和单位联合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条 所有面向全市的教育检查评估项目,须由项目组织(或牵头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检查评估的时间、内容范围、组织形式、工作程序、结果处理与运用等相关事项,并附有相关文件和检查评估方案,于当年一月十五日前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汇总审核,提出初步意见,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列入市年度教育检查评估计划,方可进行检查评估。
    第六条 市年度教育检查评估计划于每年年初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对所进行的检查评估,负责和参与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履行相应职责,要客观公正,严格要求,团结协作。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下放给区县进行的教育检查评估,不包办代办。市委托区县进行的检查评估项目,市可抽查认可。
    第九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有权对已列入市年度教育检查评估计划的项目,进行实施过程的督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评估,责令其停止进行,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经审核批准的;
    (二)超出检查评估规定范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借检查评估谋取私利的;
    (四)检查评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各区县(办事处)教育局(科教局、科教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0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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