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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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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受理部门
  1、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2、在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
  3、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日照市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鉴定申请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直接向日照市医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裁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三)再次鉴定申请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四)居民投诉承办部门办公地点
  市卫生局医政科
20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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