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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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件 ①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③有固定的住所。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⑤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申办程序 ①筹备申请书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③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④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⑤章程草案等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⑦审查、核准、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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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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