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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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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收养人条件: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6、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申请书、保证书、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一孩申请表、收养人体检表、抚养能力证明、弃婴报案证明。
(四)办理程序:
在申报材料审查属实后,在日照日报公告60日,公告期满无异议,颁发证件。
20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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