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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申办条件、程序和发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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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条件
  1、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城市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2)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3)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4)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
(5)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价值物品的。
(6)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8)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9)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而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10)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该享受低保待遇的。
(1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人员核查的;连续三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12)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
  1、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履行以下程序:
(1)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单位向主管部门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单位提出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单位和居委会出具。
  因动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管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单位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2)申请人必须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等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3)符合就业条件未就业的人员申请低保待遇时,须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由有关部门提供求职登记证明。
  2、审批城市低保待遇遵循以下程序:
(1)单位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民主评议同意后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审核。
(2)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对接到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单位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待遇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委托单位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所在单位要及时张榜公布审批结果,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由单位代发省民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有异议的,由管理审批机关重新核实确认。
(5)低保对象在同一县(市、区)内迁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或街道、乡镇办理迁移手续,变更管理关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请、审批等程序;在不同县(市、区)之间迁移的,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迁移手续,低保对象凭迁出证明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待遇,管理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3、管理审批机关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的除外),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低保金发放办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均按月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20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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