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收安置原则及规定 军队批准的离退休干部,原则上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及配偶居住地安置,也可以到子女居住地安置。实行集中供养或分散安置,民政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包括安置方式),与部队交接安置。 (二)办理程序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逐级下达后,部队政治、后勤机关应及时同当地民政部门商定交接事宜。集中供养的军队拨建房费,军休所安排住房;分散安置的部队一次性将建房经费发给本人,住房自理。住房解决后,部队填写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介绍信(三联单)派员到民政局具体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时军地双方要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介绍信回执》,分别逐级上报民政部安置司、总政治部干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