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政策规定下列人员符合安置工作 (1)农村退役士兵符合下列规定者安置工作 ①在服役期间其父母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2‰农转非的退伍义务兵;②在服役期间因公、因战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③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④农村籍进藏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和荣立三等功以上的。 (2)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下列规定安置工作 ①城镇非农业户口退役士兵;需有《非农业入伍通知书》和《非农业入伍认定卡》或《非农业优待安置证书》;②入伍前按省政府{1994}3号文件办理地方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③通过省安置部门集中移交的转业士官。 2、按政策规定下列人员不能安置工作 (1)从非户口所在地(以县为单位)入伍的;(2)1990年12月底以后入伍缺国防部征兵办公室颁发的《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的;(3)1991年12月底以后入伍缺总参军务部统一印发的《士兵入伍登记表》的;(4)未经省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5)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或档案材料严重缺件的;(6)退役士兵自带档案的;(7)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或退伍后,本人或父母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8)城镇户口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无《非农入伍认定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