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指导线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制度。政府通过发布年度工资增长指导线,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当年的工资增长率,建立稳定、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 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步骤为:有关地区将本地区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审核后,经地方政府审批,由地方政府(或其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工资指导线一般由省(直辖市)政府发布,包括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上线和下线三种。省政府鲁政字[2003]335号文件规定,以2002年全省全部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608元)为基数,2003年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上线为16%、下线为4%。企业可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自主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最低工资保障: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 最低工资标准分月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两种,由省政府发布。我市2003年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80元;非全日制用工(钟点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元,其中1.10元为劳动者应缴纳的最低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制化,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及调整幅度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近几年劳动部门积极提倡和大力推广的新型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它有利于维护劳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国境内生产经营正常、基础管理规范的各类企业,均应实行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标准和形式;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终止协议的程序及违约责任等。 年度工资水平的确定,要与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企业人工成本等相结合,在全面分析企业经济效益、工资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劳企双方共同协商,合理确定。 工资集体协议的报送和审查程序是,由企业在工资协议签订后7日内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审查完毕,并及时向协议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