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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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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实现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它包含三方面的含义:
  1、必须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是通过一定组织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另一方是职工。
  2、必须是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3、是一方因另一方是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提出的异议。
二、劳动争议的特点
  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主体特定、权利、义务限定、产生于社会生产集体劳动过程中等特点,所以劳动争议也相应的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即相互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单向隶属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但他们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关系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劳动争议的内容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劳动权利和义务。
  4、劳动争议的社会影响大。
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法律体制
  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体制,即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劳动争议案件申请的条件
  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时,必须递交请求仲裁的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以此作为申诉的依据。如果当事人由代理人代为申诉,必须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申诉,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1、申诉人必须是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2、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
  3、申请仲裁的内容必须是仲裁受理的内容。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以上四条,申诉人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5、必须有明确的被诉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
  6、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时效内。
五、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受理及处理的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在仲裁申请受理、处理程序上,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
  1、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审查提出的争议是否符合申诉条件。
  2、经过审查核实,初步决定是否受理,是否填写《立案审批表》。
  3、作好立案工作。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下达仲裁决定书;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并组成仲裁庭。
  4、认真审阅案件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拟订处理方案。
  5、送达开庭审理通知,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请当事人到庭。开庭通知应于开庭前4日以书面形式送达。
  6、先行仲裁调解,力争双方和解。
  7、及时仲裁裁决,防止久拖不结。
  8、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对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以备有案可查。
20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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