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二、工伤保险待遇拨付程序 1、工伤医疗费待遇的审批 企业职工在工伤医疗终结后,企业持其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工伤认定书》、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有关费用票据,经劳保处保险福利科审批后,到劳保处财务科领取工伤待遇。 2、因工死亡待遇的审批 经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劳保处确认为因工死亡人员、企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人员在领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企业为其申报因工死亡待遇时,须填写《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提交《工伤认定书》和工亡人员的档案材料以及死亡证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企业为其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时,还需提交供养直系亲属的户籍证明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劳保处保险福利科审批后,到劳保处财务科或到定点银行领取工伤待遇。 3、工伤致残一次性待遇和定期待遇的审批 1)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医疗期满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10级的,企业为其申报一次性待遇时,须填写《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提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伤认定书》、《日照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经劳保处保险福利科审批后,到劳保处财务科领取工伤待遇。 2)工伤职工鉴定为1至4级的,企业为其申报定期伤残津贴时,应填报《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提交职工本人免冠照片3张、《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伤认定书》、《日照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经劳保处保险福利科审批后,到定点银行领取工伤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