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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退休(职)费标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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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法规依据
   《日照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日政发[1999]39号、《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1]29号)
二、企业职工退休(职)费标准有关规定
  1、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2、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或月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
(2)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的1.4%;
(4)过渡性调节金:月标准由固定部分110元和按职工退休时核定的缴费年限组成(但两部分相加不得超过150元)。
  3、符合病退条件的月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或(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4、欠缴养老保险费但符合退休条件的养老金计发标准:按上述第2种养老金计发标准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欠费年份按零指数计算。
  5、符合退职条件的月退职生活费计发标准:退职时的上年度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的20%加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另加调节金120元。
20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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