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依据及相关规定 1、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令第2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经保险经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五章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中第三十七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日照市人民政府日政发[1999]39号《关于印发<日照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职工个人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高于全省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5、日照市人民政府日政发[1995]106号《关于印发<日照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6、日照市劳动局日劳发[1995]101号《关于印发<日照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比例是根据行业性质不同而划分的,具体划分比例0.4%-1%,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7、日照市人民政府日政发[2004]13号《关于贯彻<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意见=规定,参保企业按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分行业实行差别费率,标准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 二、企业职工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征缴标准。 根据市政府日政发(1995)147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以莒人字(1996)9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建立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制度的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保险费的征缴标准是: 1、全县差额、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部分垂直管理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在职固定工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2%,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1%;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2%,单位缴纳19%。 2、全县所有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固定工作人员每月只缴纳的个人工资总额 2 %的,单位暂不缴纳;合同制工人个人 缴 纳工资总额的2%,单位缴纳1 9 %。 3、失业保险费暂时只在差额、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开征,开始是以工资总额的1%征缴,根据莒劳社发(2003)4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月 起调 整为3%,其中个人负担1%、单位负担2%。 根据市政府日政发(2000)49号文件精神,失业保险金由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标准为失业人员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失业人员,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延长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