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就业登记规定,就业登记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用人需求登记。城镇劳动者失业、城乡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用人,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登记。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协调、指导、规范就业登记工作; 2、指导基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登记工作; 3、定期统计、上报本地区就业登记的各项数据,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失业登记。 城镇失业人员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关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领取《失业证》。 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凭有效证件到缴纳失业保险基金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凭《失业证》申领失业救济金。城镇失业人员凭《失业证》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就业手续。城镇失业人员失业登记后,应进行就业指导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凡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转换职业的在职职工和农村劳动者及其他需要求职的人员,应进行求职登记,填写"求职登记表",领取"求职登记卡"。农村劳动者跨区域就业的,凭本人身份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办理求职登记。跨区域就业的农村劳动者需在原务工地转换职业,凭《外来人员就业证》办理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用人单位用人需求情况并进行登记。用人单位应将岗位空缺和拟招用人员情况及时提供给当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中心。城镇失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的,不享受就业服务及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表"、"就业登记卡",统一使用省劳动厅规定样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