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方面 (一)税收减免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申办程序: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减免税手续: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再就业优惠证》;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减免政策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定费、职业资格证书费。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另外,各类中介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服务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其他政策 1、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和,优先受理,优先发照。对下岗职工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 2、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适应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安排一定比例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3、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 二、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方面 政府鼓励劳动者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且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 在劳动关系方面,对期限短、流动性大的工作,双方可以采取约定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通过平等协商,就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持形式、劳动条件等达成一致,允许在多个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分别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同样适用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工资支付方面,可以按小时工资、日工资或用工资的形式支付工资,标准应略高于以月最低工资标准直接换算的水平,增加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对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临时性工作,用人方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立即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在社会保险关系方面,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对无用人单位的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要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服务。 三、鼓励服务型等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方面 对招用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服务型企业,实行减免税收的政策。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3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每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商贸企业中的从事商品零售兼批发业务的商业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并签订1年以上期阴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减,录年扣减不足的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具体扣减=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对服务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人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2005年度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 四、对大龄等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再就业援助方面 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再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数简称"4050"人员和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城镇各类企业如用上述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根据招用人数按劳动合同期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具体按日财社[2003]7号文件办理。 五、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 公共就业服务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性事业,由政府提共资金,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所需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对困难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适应信息时代劳动力市场供求的变化,抓紧建立和完善就业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采集劳动力供求信息并进行分析预测,迅速、便捷地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六、加强职业教育、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方面 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技能,是实现再就业的基础和有效手段。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要增强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使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培训找开再就业的通道。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应与推行和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对有开业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并提供项目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帮助他们创业取得成功,并带动更多的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创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吸纳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条件享受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创业培训范围和对象:1、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2、有创业培训愿望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服务型企业和社区就业实体的经营管理者;3、有创业愿望的其他社会劳动者。 七、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具体指: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处;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所得税二年;3、享受税收优惠的失业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各类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