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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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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可解体超限运输的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直辖市。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2、超限车辆的查处规定:在集中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得超过下列规定的超限标准。
①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3、处罚标准:
①车货总重超限10%(含10%)以下的,不卸载,不罚款,批评教育后放行;
②车货总重超限10%-30%(含30%)的,批评教育,卸载并处不超过200元的罚款。
③车货总重超限30%-50%(含50%)的,卸载并处200元以上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④车货总重超限50%-80%(含80%)的,卸载并处500元以上不超过800元的罚款。
⑤车货总重超限80%以上的,卸载并处800元以上至1000元的罚款。 
20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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